【较新】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2019版)(下)
较新的《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中第十二条 (五)指出:项目完成后按规定提交验收申请和办理成果登记,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按规定进行项目终止。友情提醒:科技项目产品涉及软件产品的企业需要到第三方软件检测机构(如腾创软件测评)出具科技项目验收测试报告作为申请验收和成果登记的重要证明材料。
第四章 评审立项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查制度。
第二十五条 *评审可采取通讯评审、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等形式。探索“以赛代评”、“以投代评”等评审方式,探索对重大原创性、颠覆性、交叉学科创新等项目的非常规评审机制。*评审结果和意见是项目立项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根据项目类型特点,合理确定评审*遴选条件和*组组成原则。评审*原则上从广州市科技*库中抽取,具体按广州市科技*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必要时可按一定程序聘请库外*。*名单予以公开。
第二十七条 通讯评审或网络评审是指以查阅项目材料的方式,主要就项目的必要性、创新性、可行性、绩效目标以及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量化评分,需要进行财务评审的,同时对申报单位财务状况、经费筹措能力等方面进行量化评分。
第二十八条 重大项目在行政决策前组织*论证,进入*论证环节的项目数量根据网络评审分数和年度经费预算安排决定。*论证以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包括技术论证和预算评审,*论证可以安排答辩或现场考察环节。
市科技计划中重大科技专项的项目具体评审方式及评审*遴选方式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行政决策过程包括责任处室审查、局务会审议。
(一)责任处室审查。市科技局项目责任处室结合通讯评审或网络评审分数、*论证结果、年度经费预算安排等,对项目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察)并提出拟立项项目建议;
(二)局务会审议。市科技局局务会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审议,决定拟立项项目。
第三十条 对局务会决定拟立项的项目予以公示。项目拟立项公示至合同书签订期间发生承担单位、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验收考核指标等变化的,原则上不予立项。
任何时间发现存在项目申报材料造假、不符合申报条件或违规申报情形的,不予立项或取消立项。
第三十一条 对已确定立项的项目,由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织单位三方签订《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完成合同书签订的项目视为已立项。立项结果予以公开。
项目承担单位因故无法实施项目的,应主动向市科技局提交放弃签订合同书申请。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定合同书的,视为自动放弃立项。
第三十二条 政策性补助根据相关政策文件和申报通知有关规定对拟补助事项和补助金额进行核实,必要时组织*核实或现场考察,拟补助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编入预算,*签订项目合同书。补助结果予以公开。
第三十三条 根据部门预算批复,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项目经费或补助。财政科技经费可采取一次性拨付或分期拨付的方式。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科研管理相关规定和项目合同约定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分工安排,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按进度完成项目研究任务。
第三十五条 项目组织单位应当按规定做好项目管理相关工作,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三十六条 市科技局制订实施统一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项目实施的关键节点进行检查评估,减少项目检查频次。原则上1个年度内针对同一项目的现场检查不**过1次,自由探索类项目、基础研究项目和实施周期3年以下的项目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
第三十七条 项目过程检查采取项目承担单位自查和市科技局抽查相结合,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项目经费到位与使用情况等。检查结论分为通过、限期整改、不通过,限期整改的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检查不通过的项目终止合同。
第三十八条 项目合同执行期内,项目承担单位可按程序对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变更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重大变更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变更,其他变更属一般变更。验收考核指标原则上不予变更。项目经费变更按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重大变更应及时办理,原则上应在合同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以前及时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市科技局研究决定是否同意,必要时由市科技局组织*论证。
第四十条 一般变更由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执行期内在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自行办理变更。项目合同期需延长的,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以前办理,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变更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过1年。
第四十一条 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且符合原申报指南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可以通过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自主调整技术路线、项目参与人员。
第六章 验收终止
第四十二条 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应进行项目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执行期满后3个月内按要求提交验收申请,无正当理由未提交验收申请的,市科技局可实施合同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项目执行实际情况提前申请验收。
第四十三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书为基本依据,验收主要内容包括合同书规定的任务指标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果及其应用情况、产生的效益情况和经费到位与使用情况等。
第四十四条 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验收,根据*验收意见,作出验收结论。一般项目由项目组织单位组织*评审形成*验收意见并提出验收结论建议,由市科技局作出验收结论。
第四十五条 验收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材料包括项目验收申请书及其他附件材料。提出验收申请的同时,还应提交由承担单位自主委托具有资质的服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第四十六条 *验收评审可采取通讯评审、网络评审或会议评审等方式。一般项目可采取通讯评审或网络评审方式,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采取会议评审方式,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或现场测试。
第四十七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的,收回使用不符合规定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经费。
(一)项目已完成合同书规定的目标任务且未发现违反相关规定的为通过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验收评审后1个月内按要求完成验收资料归档,由市科技局发放验收证书;
(二)合同书规定的目标任务未完成的,应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是否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作出评价,对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
(三)合同书规定的目标任务未完成的,但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提出验收申请,逾期未提出验收申请或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
第四十八条 项目因故无法继续进行的,实施合同终止。发现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立即启动终止程序: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进行、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或无法完成合同预期目标任务的;
(二)不接受项目监督检查、检查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未通过的或拒不配合项目验收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3个月以后仍未提交验收申请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已迁出本市,或已停止经营活动,或已注销的;
(五)发现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有违法、欺骗等事实的;
(六)存在其他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原因。
第四十九条 合同终止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组织单位提出申请,也可由市科技局强制实施,拟终止的项目经市科技局审议后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批复终止申请或发出合同终止通知书。
第五十条 对拟终止的项目,需要*作出专业判断的,由市科技局组织*进行评估形成项目终止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包括终止原因、履职尽责情况、责任判定、处理建议等。对已使用财政科技经费的,由市科技局委托服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五十一条 对合同终止的项目,已拨付经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上缴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经费,未拨付经费的不予拨付。
第五十二条 对因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或违反相关规定导致项目验收不通过或合同终止的,取消相关责任主体5年内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对存在严重科研失信行为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项目验收不通过或合同终止的,但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不影响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继续申报项目资格。
第五十三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所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或合同书有特别约定的外,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
第五十四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当成果发生技术转移时,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五十五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公开公示制度。项目管理各环节信息可通过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查询,重要信息向社会公开。对具有涉密性、敏感性等不宜公开的项目,经市科技局研究,可不予公开。
第五十六条 竞争性项目立项、政策性补助结果及立项评审*等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七条 拟立项项目、拟补助名单和拟终止项目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第五十八条 相关单位或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可于公示期内向市科技局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明确复核的内容及理由。对评审*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的,不得作为提出复核申请的理由。同一单位或个人对同一项目、同一结果只能提出一次复核申请。
第五十九条 市科技局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研究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对受理的复核申请组织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对复核决定需更正的项目予以更正。复核决定应当在复核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并告知申请人。
第八章 监督评估
第六十条 市科技局建立健全科技计划监督与评估体系,推进科研诚信建设,根据职能对在科技计划组织实施各个环节中相关单位的科技计划执行和资金管理等情况开展检查和评估。
第六十一条 监督工作遵循权责对等,分级监督的原则;各相关责任主体应落实监督职责,加强**协调,将监督要求寓于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全过程;充分尊重科研规律,既坚持监督的刚性要求,又发挥监督的督导和服务功能;强化监督结果运用,精准监管。
第六十二条 监督工作一般采取日常监督、专项检查、财务审计、绩效评估评价等方式。监督主要包括对服务机构和项目组织单位协同管理履职尽责情况,项目承担单位法人治理、内部管理以及项目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情况,项目实施的绩效情况,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报和实施中的科研诚信和履职尽责情况,*在履职尽责过程中的公正、廉洁、保密和回避等规定执行情况等。加强科研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统筹,避免在同一年度对同一项目重复检查、多头检查。
第六十三条 对监督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予以限期整改、约谈、通报批评、解除委托协议、暂停项目拨款、追回已拨项目经费、终止项目、阶段性或*性取消项目申报、管理或评审资格等处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对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财政违法行为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加强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科研信用管理,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进科研信用与其他社会领域信用衔接,实施联合奖惩。对存在科研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其失信行为记入市科研信用记录,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十五条 市科技局对科技计划制定绩效目标并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与科研管理机制的衔接,充分发挥绩效评价的激励约束作用。
第六十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监督和评价结果优化项目管理,将监督、绩效评估评价和科研诚信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立项、资金安排、项目管理和*遴选等管理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七条 建立自由探索和颠覆性技术创新活动免责机制。合理区分改革创新、探索性试验、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失职渎职、谋取私利等违纪违法行为。对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导致未完成预定目标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
第九章 其他
第六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过程管理的责任主体,市科技局对项目承担单位履行项目管理方面主体责任的情况进行记录、评估,作为其项目申报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九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具体情形和回避要求如下:
(一)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当年不能作为该项目类别的评审*组成员;
(二)承担项目评审组织工作的单位不能作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权限下放的除外),不能提供与申报项目有关的有偿服务;
(三)与项目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组成员或以其他方式参与项目评审。
第七十条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科技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路径和实验数据等进行记录、整理形成科技报告并按规定提交。项目实施过程中有重大发现或取得重大进展的,及时提交科技报告。
第七十一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和科研伦理承诺制。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申报时签订科研诚信承诺书,对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领域和对社会、环境具有潜在威胁的科研活动,还应当签订科研伦理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对不签订承诺书的项目不予立项。
第七十二条 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项目申请材料、合同书、经费下达文件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文档资料管理,并在项目验收完成后与项目验收证书一并作为项目档案资料保存。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第三、四、五、六章中的“项目”,特指竞争性项目。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印发前立项、尚在实施期内的科研项目,可按本办法执行。原《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穗科创规〔201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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